五、交通肇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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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条文】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证据要点】

(一)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

1、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

2、对犯罪过程的供述。包括: (1)交通事故发生前的情况(①事故发生前机动车途经的路线;②犯罪嫌疑人饮食、休息状况等)。 (2)机动车权属、型号、特征(种类、标识、牌照、颜色等)。 (3)事故发生时间、地点、环境、天气、视线、机动车速度、驾驶人、同乘人员及所载货物情况(①核载人数、重量;②实载人数、重量)。 (4)事故发生时驾驶人的精神状态、驾驶人或机动车的危险状态(①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②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③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而驾驶;④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而驾驶;⑤严重超载驾驶)。 (5)交通事故造成的后果(伤亡人数、财产损失)。 (6)机动车有停止状态的,驾驶人有无设置警示标志,及设置警示标志的距离等。 (7)交通事故发生后,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表现(①逃逸、销毁隐匿证据;②及时报警、积极救助受伤人员、防止财产损失进 一步扩大;③赔偿经济损失;④有能力赔偿而拒不赔偿)。 (8)驾驶人驾驶资格状况,机动车保险状况。 (9)交通肇事后逃逸的,逃逸的动机、目的。 (10)交通肇事后将被害人带离现场的,带离动机、目的和去向。 (11)有无肇事人的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或指使、强令肇事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

3、犯罪主观情况。包括犯罪嫌疑人对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可能发生事故及发生事故造成危害后果的主观心态。

4、对影响量刑的供述与辩解。包括犯罪嫌疑人对有罪无罪、法定从重从轻情节的供述及辩解。

(二)被害人的陈述

1、被害人基本情况。

2、被害人对受害过程的陈述。包括: (1)事故发生时间、地点、环境、人员、经过、后果。 (2)肇事机动车的特征(种类、标识、牌照、颜色等)。 (3)犯罪嫌疑人体貌特征。 (4)遭受的人身、财产损害及损害程度,治疗、恢复情况,对案件的处理意见等。 (5)犯罪现场是否有围观群众或者其他见证人。 (6)交通事故发生后,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表现(①逃逸、销毁隐匿证据;②及时报警、积极救助受伤人员、防止财产损失进一步扩大;③赔偿经济损失;④有能力赔偿而拒不赔偿)。

(三)证人证言

通过询问机动车辆所有人、雇佣人、单位主管人员、目击者、乘车人员,调查了解:交通肇事的车辆权属、驾驶人驾驶资格、驾驶人行为表现、交通事故发生经过、造成的后果后果及事故现场等有关情况。

(四)物证

1、实物物证。包括: (1)涉案机动车及所载货物等; (2)犯罪嫌疑人所穿的衣服、鞋帽等; (3)被害人的尸体、肢体、物品等; (4)现场遗留的毛发、机动车的脱落物等微量物证; (5)酒后驾驶的,用于证明犯罪嫌疑人饮酒的酒瓶、进餐点菜单等物证; (6)其他与案件有关的物品。

2、痕迹物证。包括血液、体液、指纹、化学液体残留物等。

3、涉案实物照片。

(五)书证

1、与人身有关的书证。包括: (1)受害人医疗、死亡记录; (2)医疗票据及其他相关费用的票据; (3)涉案人员驾驶资质证明; (4)被害人、证人身份证明。

2、与物有关的书证。包括: (1)涉案机动车的权属证明(购买发票、行驶证、登记证书等);(2)受损机动车及路面设施修复费用的票据; (3)受损机动车上所载货物的价值的证据(购货合同、购货发票、出库单等)。

(六)鉴定意见

1、法医鉴定。包括: (1)人身伤亡的法医鉴定; (2)DNA鉴定等。

2、物证技术鉴定。包括: (1)对现场指纹、足迹、车胎、路面痕迹、压痕、蹭痕、撞痕等痕迹鉴定; (2)对现场遗留物、毛发、衣物、撞击残片等物品的鉴定; (3)机动车型号、种类、标志、外型、装载物数量、车速、行驶方向等鉴定。 

3、其他鉴定意见。包括: (1)机动车安全性能鉴定; (2)犯罪嫌疑人的血液酒精含量检测、呼气酒精含量检测; (3)交通事故认定; (4)受损财产估价鉴定; (5)与案件有关物品鉴定。

(七)勘查、辨认等形成的笔录

1、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第一现场或其他现场)。包括:事故地点、勘查时间、勘查人员姓名和单位,道路基本情况,相关部门到达情况,初步判断现场人员伤亡情况,肇事车辆情况,当事人及证人情况,涉及危险物品情况,抽血或提取尿样情况,痕迹物证提取情况,照相或摄像情况等。

2、辨认笔录。包括: (1)犯罪嫌疑人辨认笔录(对被害人、事故车辆、事故现场等的辨认); (2)被害人、证人辨认笔录(对犯罪嫌疑人、事故车辆、事故现场等的辨认); (3)被害人近亲属辨认笔录(对死亡被害人的辨认)。

(八)视听资料

1、监控视听资料。包括: (1)交通事故现场监控视频; (2)涉案机动车途经路线的监控视频; (3)执法记录仪记录民警现场处置视频资料; (4)其他监控视频。

2、相关人员通过录音录像设备拍摄的视听资料。包括现场当事人、证人用手机、相机等设备拍摄的反映案件情况的视听资料。

3、其他与案件有关视听资料。包括:勘验事故现场、提取有关物证的录像资料。

(九)其他证明材料

1、犯罪嫌疑人自书、投案、前科劣迹材料及户籍证明材料等。

2、抓获经过、出警经过、报案材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