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生产、销售、提供劣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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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条文】


第一百四十二条 【生产、销售、提供劣药罪】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明知是劣药而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证据要点】

(一)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


1.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包括:

(1)自然人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

(2)单位犯罪嫌疑人,单位基本情况(含实际控制人)。


2.犯罪客观方面。包括:

(1)犯罪预备情况(①犯罪起意的时间;②为实施犯罪所做的准备;③拟用的犯罪手段;④预备犯罪的时间、地点;⑤作案后逃跑、毁灭罪证的方式)。

(2)生产、销售劣药的时间、地点、次数、参与人。

(3)劣药的生产设备、经营场所、运输、仓储、保管等情况。

(4)是否取得生产、经营药品的资格(①未取得集资资格;②骗取有关审批部门或不法手段拉拢、收买、胁迫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获得生产销售、经营药品的资格;③获得生产销售、经营药品资格,但未按照批文内容,超范围、超时间生产、销售药品)。

(5)生产、经营药品资格的种类(《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及范围(药品范围、时间范围)。

(6)劣药的生产流程、销售方式。

(7)生产劣药的手段(①合成、精制、提取、储存、加工炮制药品原料;②将药品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制成成品过程中,进行配料、混合、制剂、储存、包装;③印制与劣药有关的包装材料、标签、说明书)。

(8)违反药品管理法的具体情形(①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②未标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③不注明或者更改生产批号;④超过有效期;⑤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未经批准;⑥擅自添加着色剂、防腐剂、香料、矫味剂及辅料;⑦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

(9)劣药及原料的来源、特征、数量、价格、销售渠道、去向。

(10)造成人身损害的人数及后果(①轻伤或重伤;②轻度或中度残疾;③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严重功能障碍;④其他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情形)、造成死亡的人数。

(11)生产、销售劣药的金额、利益分配方式、非法获利数额。

(12)涉案资金去向及账目情况。

(13)单位涉嫌犯罪的情况。


3.犯罪主观方面。包括:

(1)犯罪时的主观状态(明知是劣药而生产、销售)。

(2)犯罪原因、动机(债务缠身、谋取非法利益、追逐享乐等)。


4.共同犯罪情况。包括:

犯意的提起、策划、分工、实施、分赃等情况。


5.影响定罪量刑的其他情况。包括:

犯罪嫌疑人对有罪无罪,法定、酌定加重、从重、减轻、从轻情节的供述与辩解。


(二)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基本情况。


2.获得劣药的过程及遭受损害的情况。包括:

(1)购买劣药的时间、地点、数量、价格。

(2)劣药的外观特征、包装,生产者、销售者对产品质量的宣传情况。

(3)遭受人身损害的程度(①轻伤以上伤害;②轻度残疾;③中度残疾;④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严重功能障碍;⑤其他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情形)及伤亡人数。


(三) 证人证言


1.生产、销售劣药单位所雇佣的人的证言。包括:

(1)生产、销售劣药的时间、地点、数量、外观包装、销售价格等。

(2)劣药的生产流程,销售方式,持续时间。

(3)劣药原料的来源、特征、数量、价格,劣药的去向。

(4)生产、销售劣药非法所得资金及账务情况。

(5)共同犯罪的,犯意的提起、策划、联络、分工、实施、分赃等情况。

(6)单位涉嫌犯罪的情况。


2.其他知情人的证言。包括:

(1)所知生产、销售劣药的情况。

(2)犯罪嫌疑人购买劣药原料的途径、数量、价格等。

(3)购买人因使用劣药而受到的人身损害情况。


(四) 物证


1.生产、销售劣药的现场、生产设备、生产工具及照片。


2.劣药的原料、包装,成品的实物和照片。


(五)书证


1.生产、销售劣药的发票、帐簿、记帐凭证、存折及资金进出记录等。


2.关联账户资金进出记录。


3.与案件有关的《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销售合同、产品出入账单,劣药的宣传单、说明书及广告等。


4.有关部门出具的处罚决定及封存劣药的证明材料,相关部门出具的经营资格证明、会议记录等。


5.造成人身损害的病历、医疗费票据等。


6.单位犯罪的,形成单位决定(意志)的会议记录、决策人员批示或授权等材料。


(六)鉴定意见


1.与人有关的鉴定。包括:造成人身损害的法医鉴定等。


2.与物有关的鉴定。包括:

(1)劣药质量(成分)鉴定。

(2)与案件有关的司法会计鉴定(①涉案劣药数量、金额的司法会计鉴定;②涉案单位的财务审计报告)。


(七)勘查、辨认等形成的笔录


1.现场勘查笔录(生产、销售劣药现场)。包括:

(1)勘查时间、地点、人员。

(2)现场方位、空间、大小及建筑布局。

(3)犯罪工具、劣药及涉案物品的具体位置。

(4)提取物品的名称、数量、标记和特征。


2.辨认笔录。包括:

(1)犯罪嫌疑人辨认笔录(①对犯罪现场,共同犯罪嫌疑人、劣药及包装的辨认;②对其他与案件有关物品、场所的辨认)。

(2)被害人、证人辨认笔录(①对犯罪嫌疑人、劣药及包装的辨认;②对其他与案件有关物品、场所的辨认)。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1.视听资料。包括:

(1)监控视听资料(①生产、销售劣药现场监控视频;②执法记录仪记录民警现场处置的视频资料;③其他监控视频)。

(2)相关人员通过录音录像设备拍摄的视听资料(现场当事人、证人用手机、相机等设备拍摄的反映案件情况的资料)。

(3)其他视听资料(①犯罪嫌疑人通过网络、电视等媒介宣传劣药功效等视听资料;②勘验有关场所、提取有关物证等的录像资料)。


2.电子数据。包括与案件有关的证实犯罪嫌疑人进货、出货及交易的电子数据。


(九)其他证据材料


1.自然人犯罪嫌疑人身份证据材料。


2.自然人犯罪嫌疑人前科证据材料。


3.单位犯罪的,单位犯罪嫌疑人身份证据材料。


4.犯罪嫌疑人自书、投案、自首、立功等证据材料。


5.报案材料、公安机关出警经过、犯罪嫌疑人归案材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