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伪造货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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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条文】


第一百七十条 【伪造货币罪】伪造货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伪造货币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的;

  (三)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证据要点】


一、犯罪主体要件证据

本罪主体是自然人一般主体,应调取其有效身份证件,如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户口底卡、工作证、护照等。

犯罪嫌疑人有违法犯罪记录的,应当取得刑事判决书、不起诉决定书、释放证明书、劳动教养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法律文书。

二、犯罪主观要件证据

(一)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明知伪造的是货币或者制造的是货币版样,并且实施了伪造货币或者制造货币版样、为他人伪造货币提供货币版样等犯罪行为的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视听资料等证据。

(二)通过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证人证言等反映其主观方面的证据,并结合客观方面的证据,综合证实犯罪嫌疑人具有伪造货币或者制造货币版样、为他人伪造货币提供货币版样的主观故意。

没有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其他反映其主观方面特征的证据确实充分的,也可判断其主观方面特征。

三、 犯罪客观要件证据

(一)犯罪嫌疑人伪造的货币成品、半成品或者制造的货币版样。

(二)犯罪嫌疑人伪造货币或者制造货币版样、为他人伪造货币提供货币版样所得赃款、赃物。

(三)犯罪嫌疑人伪造货币、制造货币版样使用的工具和物品:

(1)印刷机、电子扫描分色机、制(晒)版机、烫印机、切纸机、制模机、冲压机、计算机、复印机、打印机、扫描仪等设备;

(2)假币胶片版(分色母版、拼晒菲林版)、印刷版(PS版)、模版、模具等;

(3)纸张、胶片版材、印刷版材、油墨、颜料、仿造安全线等原材料;

(4)储存有假币设计稿、印稿等图文信息的磁盘、光盘等介质;

(5)犯罪嫌疑人关于伪造货币或者制造货币版样、为他人伪造货币提供货币版样的时间、地点、经过、结果、数量、同案犯罪嫌疑人情况以及相互之间分工等事实的供述和辩解;

(6)伪造货币并出售或者运输假币的,应注意搜集犯罪嫌疑人出售和运输假币的证据材料;

(7)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鉴定结论,视听资料等证据材料;

(8)检举揭发材料或者同案犯罪嫌疑人的供述;

(9)相关证人证言;

(10)其他证据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