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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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恶是中国古代法律对十种重大犯罪的总称。中国古代对重大犯罪的法律判定从秦朝汉起便逐渐形成,及至《北齐律》正式明确了“重罪十条”,隋朝《开皇律》又在“重罪十条”的基础上发展为“十恶之条”列入律典,其后历代均相继沿用。

内容

  • 谋反:指用各种手段图谋推翻王朝的统治,夺取皇位的活动,被视为最大的犯罪,列十恶之首。
  • 谋大逆:指图谋毁坏皇帝的宗庙、陵墓及宫殿。
  • 谋叛:指图谋背叛国家。这与首恶的「谋反」不同,谋叛是叛逃到其它敌对国家。
  • 恶逆:家庭内部或一定亲属间卑幼殴打或谋杀祖父母、父母:杀伯叔父母、姑母、兄姊、外祖父母、丈夫、丈夫的祖父母、父母。
  • 不道:犯罪者手段残忍。杀死无罪的人三人以上以及肢解人体、制造施用巫蛊及诅咒。
  • 大不敬:侵犯皇帝尊严的行为,包括企图盗窃皇帝祭祀的器具和皇帝的日常用品、调制御用药品出错、制造御用车辆船只松散不坚固、准备御膳触犯皇家饮食禁忌。
  • 不孝:对直系尊亲属有忤逆言行。这里是指咒骂、控告以及不赡养自己的祖父母、父母。祖、父辈死后亡匿不举哀,丧期嫁娶作乐。
  • 不睦:亲族内部互相侵犯,不相和睦,包括殴打、控告丈夫和大功以上的尊长以及小功尊属。
  • 不义:违反正常道义的行为。这里是指殴打、杀死长官(一般指州县长官),丈夫死后不举哀并作乐改嫁等。
  • 内乱:亲族内部近亲性交、紊乱人伦的行为,例如与祖父、父亲的外家通奸。

十恶不赦

在《开皇律》,贵族、官员在法律上享有特权。凡是在八议范围内的人或七品以上官吏犯罪,都可以减罪一等。九品以上官吏犯罪,可以用钱来赎罪。但十恶是不包括在这些之内,因此有“十恶不赦”之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