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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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大明律集解附例总目

  • 凡四百六十条 计三十卷
1.00 名例律 卷第一 计四十七条
  • 吏律
2.00 职制 卷第二 计一十五条
3.00 公式 卷第三 计一十八条
  • 户律
4.00 户役 卷第四 计一十五条
5.00 田宅 卷第五 计一十一条
6.00 婚姻 卷第六 计一十八条
7.00 仓库 卷第七 计二十四条
8.00 课程 卷第八 计一十九条
9.00 钱债 卷第九 计三条
10.00 市廛 卷第十 计五条
  • 礼律
11.00 祭祀 卷第十一 计六条
12.00 仪制 卷第十二 计二十条
  • 兵律
13.00 官卫 卷第十三 计一十九条
14.00 军政 卷第十四 计二十条
15.00 关津 卷第十五 计七条
16.00 廐牧 卷第十六 计一十一条
17.00 邮驿 卷第十七 计一十八条
  • 刑律
18.00 贼盗 卷第十八 计二十八条
19.00 人命 卷第十九 计二十条
20.00 鬬殴 卷第二十 计二十二条
21.00 骂詈 卷第二十一 计八条
22.00 诉讼 卷第二十二 计一十二条
23.00 受赃 卷第二十三 计一十一条
24.00 诈伪 卷第二十四 计一十二条
25.00 犯奸 卷第二十五 计一十条
26.00 杂犯 卷第二十六 计一十一条
27.00 捕亡 卷第二十七 计八条
28.00 断狱 卷第二十八 计二十九条
  • 工律
29.00 营造 卷第二十九 计九条
30.00 河防 卷第三十 计四条

大明律集解附例目录

卷第一 名例律 共计四十七条

1.01 五刑
1.02 十恶
1.03 八议
1.04 应议者犯罪
1.05 职官有犯
1.06 军官有犯
1.07 文武官犯公罪
1.08 文武官犯私罪
1.09 应议者之父有犯
1.10 军官军人犯罪免徒流
1.11 犯罪得累减
1.12 以理去官
1.13 无官犯罪
1.14 除名当差
1.15 流囚家属
1.16 常赦所不原
1.17 徒流人在道会赦
1.18 犯罪存留养亲
1.19 工乐户及妇人犯罪
1.20 徒流人又犯罪
1.21 老小废疾收赎
1.22 犯罪时未老疾
1.23 给没赃物
1.24 犯罪自首
1.25 二罪俱发以重论
1.26 犯罪共逃
1.27 同僚犯公罪
1.28 公事失错
1.29 共犯罪分首从
1.30 犯罪事发在逃
1.31 亲属相为容隐
1.32 吏卒犯死罪
1.33 处决叛军
1.34 杀害军人
1.35 在京犯罪军人
1.36 化外人有犯
1.37 本条别有罪名
1.38 加减罪例
1.39 称乘车驾
1.40 称其亲祖父母
1.41 称与同罪
1.42 称监临主守
1.43 称日者以百刻
1.44 称道士女冠
1.45 断罪依新颁律
1.46 断罪无正条
1.47 徒流迁徙地方

吏律 共计三十三条

卷第二 职制 计一十五条

2.01 选用军职
2.02 大臣专擅选官
2.03 文官不许封公侯
2.04 官员袭荫
2.05 滥设官吏
2.06 贡举非其人
2.07 举同有过官吏
2.08 擅离职役
2.09 官员赴任过限
2.10 无故不朝参公座
2.11 擅勾属官
2.12 官吏给由
2.13 奸党
2.14 交结近侍官员
2.15 上言大臣德政

卷第三 公式 计十八条

3.01 讲读律令
3.02 制书有违
3.03-3.04 弃毁制书印信 二条
3.05 上书奏事犯讳
3.06 事应奏不奏
3.07 出使不复命
3.08 漏泄军情大事
3.09 官文书稽程
3.10 照刷文卷
3.11 磨勘卷宗
3.12 同僚代判处文案
3.13 增减官文书
3.14 封掌印信
3.15 漏使印书
3.16 漏用钞印
3.17 擅用调兵印信
3.18 信牌

户律 共计九十五条

卷第四 户役 计一十五条

4.01 脱漏户口
4.02 人户以籍为定
4.03 私刱庵院及私度僧道
4.04 立嫡子违法
4.05 收留迷失子女
4.06 赋役不均
4.07 丁夫差遣不平
4.08 隐蔽差役
4.09 禁蕈王保里长
4.10 逃避差役
4.11 点差狱卒
4.12 私役部民夫匠
4.13 别籍异财
4.14 卑幼私擅用财
4.15 收养孤老

卷第五 田宅 计一十一条

5.01 欺隐田粮
5.02 检踏灾伤田粮
5.03 功臣田土
5.04 盗卖田宅
5.05 任所置买田宅
5.06 典买田宅
5.07 盗耕种官民田
5.08 荒芜田地
5.09 弃毁器物稼穑等
5.10 擅食田园瓜果
5.11 私借官车船

卷第六 婚姻 计一十八条

6.01 男女婚姻
6.02 典雇妻女
6.03 妻妾失序
6.04 逐婿嫁女
6.05 居丧嫁娶
6.06 父母囚禁嫁娶
6.07 同姓为婚
6.08 尊卑为婿
6.09 娶亲属妻妾
6.10 娶部民妇女为妻妾
6.11 娶逃走妇女
6.12 强占良家妇女
6.13 娶乐人为妻妾
6.14 僧道娶妻
6.15 良贱为婚姻
6.16 蒙古色目人婚姻
6.17 出妻
6.18 嫁娶违律主婚媒人罪

卷第七 仓库 计二十四条

7.01 钞法
7.02 钱法
7.03 收粮为限
7.04 多收税粮斛面
7.05 隐匿费用税粮物
7.06 揽纳税粮
7.07 虚出通关朱砂
7.08 附余钱粮私下补码
7.09 私借钱粮
7.10 私借官物
7.11 那移出纳
7.12 库秤雇役侵欺
7.13 冐支官粮
7.14 钱粮互相觉察
7.15 仓库不觉被盗
7.16 守支钱粮及擅官封
7.17 出纳官物有违
7.18 收支留难
7.19 起解金银足色
7.20 损坏仓库财物
7.21 转解官物
7.22 拟断赃罚不当
7.23 守掌在官财物
7.24 隐瞒入官家产

卷第八 课程 计一十九条

8.01-8.12 盐法 一十二条
8.13 监临势要中盐
8.14 沮坏盐法
8.15 私茶
8.16 私矾
8.17 匿税
8.18 船商匿货
8.19 人户亏兑课程

卷第九 钱债 计三条

9.01 违禁取利
9.02 费用受寄财产
9.03 得遗失物

卷第十 市墨 计五条

10.01 私充牙行埠头
10.02 市司评物价
10.03 把持门市
10.04 私造斛斗秤尺
10.05 器用布绢不如法

礼律 共计二十六条

卷第十一 祭祀 计六条

11.01 祭享
11.02 毁大祀丘坛
11.03 致祭祀典神袛
11.04 历代帝王陵寝
11.05 亵渎神明
11.06 禁止师巫邪术

卷第十二 仪制 计二十条

12.01 合和御孳药
12.02 乘舆服御物
12.03 收藏禁书及私习天文
12.04 御赐衣物
12.05 失误朝贺
12.06 失仪
12.07 奏对失叙
12.08 朝见留难
12.09 上书陈言
12.10 见任官輙自立碑
12.11 禁止迎送
12.12 公差人员欺陵长官
12.13 服舍违式
12.14 僧道拜父母
12.15 失占天象
12.16 术士妄信祸福
12.17 匿父母夫丧
12.18 弃亲之任
12.19 丧葬
12.20 乡饮酒礼

兵律 共计七十五条

卷第十三 宫卫 计一十九条

13.01 太庙门擅入
13.02 官殿门擅入
13.03 宿卫守卫人私自代替
13.04 从驾稽违
13.05 直行御道
13.06 内府工作人匠替役
13.07 官殿造作罢不出
13.08 輙出入官殿门
13.09 关防内使出入
13.10 向官殿射箭
13.11 宿卫人兵仗
13.12 禁经断人充宿卫
13.13-13.15 冲突仪仗 三条
13.16 行宫营门
13.17 越城
13.18 门禁锁钥
13.19 悬带关防牌面

卷第十四 军政 计二十条

14.01 擅调官军
14.02 申报军务
14.03 飞报军倩
14.04 边境申索军需
14.05 失误军事
14.06 从征违期
14.07 军人替役
14.08 主将不固守
14.09 纵军虏掠
14.10 不操练军士
14.11 激变良民
14.12 私卖战马
14.13 私卖军器
14.14 毁弃军器
14.15 私藏应军器
14.16 纵放军人歇役
14.17 公侯私役官军
14.18 从征守御官军逃
14.19 优恤军属
14.20 夜禁

卷第十五 关津 计七条

15.01 私越渭渡关津
15.02 诈渭给路引
15.03 关津留难
15.04 递送逃军妻女出城
15.05 盘诘奸细
15.06 私出外境及违禁下海
15.07 私役弓兵

卷第十六 既牧 计一十一条

16.01 牧养产不如法
16.02 孳生马匹
16.03 验畜产不以实
16.04 养疗瘦病畜产不如法
16.05 乘官畜脊破领穿
16.06 官马不调习
16.07 宰杀马牛
16.08 畜产咬踢人
16.09 隐匿孳生官畜产
16.10 私借官畜产
16.11 公使人等索借马匹

卷第十七 邮驿 计一十八条

17.01-17.03 递送公文 三条
17.04 邀取实封公文
17.05 铺舍损坏
17.06 私役铺兵
17.07 驿使稽程
17.08 多乘驿马
17.09 多支廪给
17.10 文书应给驿而不给
17.11 公事应行稽程
17.12 占宿驿舍上房
17.13 乘驿马赍私物
17.14 私役民夫抬挢
17.15 病故官家属还乡
17.16 承差转雇寄人
17.17 乘官畜产车各船附私物
17.18 私借驿马

刑律 共计一百七十一条

卷第十八 贼盗 计二十八条

18.01 谋反大逆
18.02 谋叛
18.03 造妖书妖言
18.04 盗大祀神御物
18.05 盗制书
18.06 盗印信
18.07 盗内府财物
18.08 盗城门钥
18.09 盗军器
18.10 盗园陵树木
18.11 监守自盗仓库钱粮
18.12 常人盗仓库钱粮
18.13 强盗
18.14 劫囚
18.15 白昼抢夺
18.16 窃盗
18.17 盗马牛畜产
18.18 盗田野谷麦
18.19 亲属相盗
18.20 恐吓取财
18.21 诈欺官私取财
18.22 略人略卖人
18.23 发冢
18.24 夜无故入人家
18.25 盗贼窝主
18.26 共谋为盗
18.27 公取窃取皆为盗
18.28 起除刺字

卷第十九 人命 计二十条

19.01 谋杀人
19.02 谋杀制使及管长官
19.03 谋杀祖父母父母
19.04 杀死奸夫
19.05 谋死故夫父母
19.06 杀一家三人
19.07 采生折割人
19.08 造畜蛊毒杀人
19.09 鬬殴及故杀人
19.10 屏去人服食
19.11 戏杀误杀过失杀伤人
19.12 夫殴死有罪妻妾
19.13 杀子孙及奴婢图赖人
19.14 弓箭伤人
19.15 车马杀伤人
19.16 庸医杀伤人
19.17 窝弓杀伤人
19.18 威逼人致死
19.19 尊长为人杀私和
19.20 同行知有谋害

卷第二十 鬬殴 计二十二条

20.01 鬬殴
20.02 保辜限期
20.03 官内忿争
20.04 皇家袒免以上亲被殴
20.05 殴制使及本管长官
20.06 佐职统属殴长官
20.07 上司官与统属官相殴
20.08 九品以上官殴长官
20.09 拒殴追摄人
20.10 殴受业师
20.11 威力制缚人
20.12 良贱相殴
20.13 奴婢殴家长
20.14 妻妾殴夫
20.15 同姓亲属相殴
20.16 殴大功以下尊长
20.17 殴期亲尊长
20.18 殴祖父母父母
20.19 妻妾与夫亲属相殴
20.20 殴妻前夫之子
20.21 妻妾殴故夫父母
20.22 父祖被殴

卷第二十一 骂詈 计八条

21.01 骂人
21.02 骂制使及本管长官
21.03 佐职统属骂长官
21.04 奴婢骂家长
21.05 骂尊长
21.06 骂祖父母父母
21.07 妻妾骂夫期亲尊长
21.08 妻妾骂故夫父母

卷第二十二 诉讼 计十二条

22.01 越诉
22.02 投匿名文书告入罪
22.03 告状不受理
22.04 听讼回避
22.05 诬告
22.06 干名犯义
22.07 子孙违犯教令
22.08 见禁囚不得告举他事
22.09 教唆词讼
22.10 军民约会词讼
22.11 官吏词讼家人诉
22.12 诬告充军及迁徒

卷第二十三 受赃 计一十一条

23.01 官吏受财
23.02 坐赃致罪
23.03 事后受财
23.04 有事以财请求
23.05 在官求索借贷人财物
23.06 家人求索
23.07 风宪官吏犯赃
23.08 因公擅科敛
23.09 私受公侯财物
23.10 克留盗赃
23.11 官吏听许财物

卷第二十四 诈伪 计一十二条

24.01 诈伪制书
24.02 诈传诏曰
24.03 对制上书诈不以实
24.04 伪造印信历日等
24.05 为造宝钞
24.06 私铸铜钱
24.07 诈假官
24.08 诈称内使等官
24.09 近侍诈称私行
24.10 诈为瑞应
24.11 诈病死伤避事
24.12 诈教诱人犯法

卷第二十五 犯奸 计一十条

25.01 犯奸
25.02 纵容妻妾犯奸
25.03 亲属相奸
25.04 诬执翁奸
25.05 奴及雇工人奸家长妻
25.06 奸部民妻女
25.07 居丧及僧道犯奸
25.08 良贱相奸
25.09 官吏宿娼
25.10 买良为娼

卷第二十六 杂犯 计十一条

26.01 拆毁申明亭
26.02 夫匠军士病给医药
26.03 赌博
26.04 阉割火者
26.05 嘱托公事
26.06 私和公事
26.07 失火
26.08 放火故烧人房屋
26.09 搬做杂剧
26.10 违令
26.11 不应为

卷第二十七 捕亡 计八条

27.01 应捕人追捕罪人
27.02 罪人拒捕
27.03 狱囚脱监及反狱在逃
27.04 徒流人逃
27.05 稽留囚徒
27.06 主守不觉失囚
27.07 知情藏罪人
27.08 盗贼捕限

卷第二十八 断狱 计二十九条

28.01 囚应禁而不禁
28.02 故禁故勘人
28.03 淹禁
28.04 凌虐罪囚
28.05 与囚金刃解决
28.06 主守教囚反异
28.07 狱囚衣粮
28.08 功臣应禁亲人入视
28.09 死人令人自杀
28.10 老幼不拷讯
28.11 鞫狱停囚待对
28.12 依告状鞫狱
28.13 原告人事毕不放回
28.14 狱囚诬指人平人
28.15 官司出入人罪
28.16 辩明冤枉
28.17 有司决囚等第
28.18 检验尸伤不以实
28.19 决罚不如法
28.20 长官使人有犯
28.21 断罪引律令
28.22 狱囚取服辩
28.23 赦前庍罪不当
28.24 闻有恩赦而故犯
28.25 徒囚不应役
28.26 妇人犯罪
28.27 死囚覆奏待报
28.28 断罪不当
28.29 吏典代写招草

工律 共计一十三条

卷第二十九 营造 计九条

29.01 擅造作
29.02 虚费工力采取不堪用
29.03 造作不如法
29.04 胃破物料
29.05 带造段疋
29.06 织造违禁龙凤文段疋
29.07 造作过限
29.08 绦理仓库
29.09 有司官吏不公廨

卷第三十 河防 计四条

30.01 盗决河防
30.02 失时不修堤防
30.03 侵占街道
30.04 修理桥梁道路

以上通计四百六十条

大明律集解名例

服制

斩衰三年

子为父母女在室并已许嫁者及嫁被出而反在室者同子之妻同
子为继母慈母子之妻同继母父之后妻慈母谓母卒父命他妾养己者养母谓自幼过房与人者即为人后者之所后母也
庶子为所生母嫡母无子之妻同
为人后者为所后父母为人后者之妻同
嫡孙为祖父母承重曾祖承重同
妻为夫妾为家长同

齐衰杖期

嫡子众子为庶母嫡子众子之妻同庶母父妾之有子者父妾无子不得以母称矣
子为嫁母亲生母父亡而改嫁者
子为出母亲生母为父所出者
夫为妻父母在不杖
嫡孙祖在为祖母承重

齐衰不杖期

祖为嫡孙
父母为嫡长子及嫡长子之妻及众子及女在室及子为人后者
继母为长子众子
前夫之子从继母改嫁人为改嫁继母
侄为伯叔父母父之亲兄弟及亲兄弟之妻也
为己之亲兄弟及亲兄弟之子女在室者
孙为祖父母孙女在室出嫁同
为人后者为其本生父母
女出嫁为本宗父母
女在室及虽适人而无夫与子者为其兄弟姊妹及侄与侄女在室者
女适人为兄弟之为父后者
妇为夫亲兄弟之子及女在室者
妾为家长之正妻
妾为家长父母
妾为家长之长子众子与其所生子
为同居继父而两无大功以上亲者

齐衰五月

曾孙为曾祖父母曾孙女同

齐衰三月

孙为高祖父母玄孙女同
为继父先曾同居今不同居者自来不曾同居无服
为同居继父而两有大功以上亲者

大功九月

祖为众孙孙女在室同
祖母为众孙嫡孙
父母为众子妇及女已出嫁者
伯叔父母为侄妇及侄女已出嫁者侄妇兄弟子之妻也侄女兄弟之女也
妻为夫之祖父母
妻为夫之伯叔父母
为人后者为其兄及姑及姊妹在室者既为人后则于本生亲属服皆降一等
夫为人后其妻为夫本生父母
为己之同堂兄弟姊妹在室者即伯叔父母之子女也
为姑及姊妹之已出嫁者姑即父之姊妹姊妹即己之亲姊妹也
为己兄弟之子为人后者
出嫁女为本宗伯叔父母
出嫁女为本宗兄弟及兄弟之子
出嫁女为本宗姑姊妹及兄弟之女在至者

小功五月

为伯叔祖父母祖之亲兄弟
为堂伯叔父母父之堂兄弟
为再从兄弟及再从姊妹在室者
为同堂姊妹出嫁者
为同堂兄弟之子及女在室者
为从祖姑在室者即祖之亲姊妹
为堂姑之在室者即父之同堂姊妹
为兄弟之妻
祖为嫡孙之妇
为兄之孙及兄弟之孙女在室者
为外祖父母即母之父母
为母之兄弟姊妹兄弟即舅姊妹即姨
为姊妹之子即外甥
妇为夫兄弟之孙即甥孙及夫兄弟之孙女在室者即侄孙女
妇为夫之姑及夫姊妹在室出嫁同
妇为夫兄弟及夫兄弟之妻
妇为夫同堂兄弟之子及女在室者
女出嫁为本宗堂兄弟及堂姊妹之在室者
为人后者为其姑及姊妹出嫁者

缌麻三月

祖为众孙妇
曾祖父母为曾孙玄孙同
祖母为嫡孙众孙妇
为乳母
为族曾祖父母即曾祖之兄弟及曾祖兄弟之妻
为族伯叔父母即父再从兄弟及再从兄弟之妻
为族兄弟及族姊妹在室者即已三从兄弟姊妹所与同高祖者
为族曾祖姑在室者即曾祖之姊妹
为族祖姑在室者即祖之同堂姊妹
为族姑在室者即父之再从姊妹
为族伯叔祖父母即祖同堂兄弟及同堂兄弟妻
为兄弟之曾孙及兄弟之曾孙女在室者
为兄弟之孙女出嫁者
为同堂兄弟之孙及同堂兄弟之孙女在室者
为再从兄弟之子女在室者
为从祖姑及堂姑及巳之再从姊妹出嫁者从祖姑即祖之亲姊妹堂姑即父之堂姊妹
为同堂姊妹之女出嫁者
为姑之子即父姊妹之子
为舅之子即母兄弟之子
为两姨兄弟即母姊妹之子
为妻之父母
为壻
为外孙男女同即女之子女
为兄弟孙之妻即侄孙之妻
为同堂兄弟之子妻即堂侄之妻
为同堂兄弟之妻
妇为夫高曾祖父母
妇为夫之伯叔祖父母及夫之从祖姑在室者
妇为夫之伯叔父母及夫之堂姑在室者夫之堂姑即夫之伯叔祖父母所生也
妇为夫之同堂兄弟姊妹及夫同堂兄弟之妻
妇为夫再从兄弟之子女在室同
妇为夫同堂兄弟之女出嫁者
妇为夫同堂兄弟子之妻即堂侄妇
妇为夫同堂兄弟之孙及孙女之在室者
妇为夫兄弟孙之妻即侄孙之妻
妇为夫兄弟之孙女出嫁者
妇为夫兄弟之曾孙即曾侄孙女同
女出嫁为本宗伯叔祖父母及从祖姑在室者
女出嫁为本宗再从伯叔父母及堂姑出嫁者
女出嫁为本宗堂兄弟之子女在室者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