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解释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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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大理院的前身是大理寺。清朝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清廷頒行《大理院審判編制法》,将大理寺改为大理院。翌年,正式定大理院官制。

置正卿、少卿为主官,下设刑科、民科推丞各一人,推事二十五人(正六品),其他有典簿厅都典簿、典簿主簿录事。附设总检察厅,设厅丞一人,检察官六人,及主簿、录事、看守所所长等。

大理院仿照西方的司法独立,职权为解释法律,监督各级审判,并且是全国最高审判机关,与仅有审核权的清朝大理寺不同。司法行政另设法部

中华民国成立后,北洋政府仍以大理院为最高审判机关,以司法部为最高司法行政机关。大理院设院长一人,民事与刑事各若干庭,每庭设庭长一人,推事若干人。大理院负责审判不服高等裁判厅第二审而上诉的案件,以及依法属大理院特别权限的案件。总检察厅和大理院相配设置,独立行使职权。

民国16年(1927年),国民政府定都南京,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民国17年(1928年)公布《国民政府最高法院组织法》,定最高法院为全国终审审判机关,至此最高法院正式成立,大理院告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