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事检察官律师书记官服制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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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政府在1911年10月3日和4日发布服制令,对男子礼服、女子礼服作出规定。礼服分大礼服(用本国丝织品,色用黑)、常礼服两种,常礼服又分甲种和乙种两式,规定都很具体。

1913年1月6日北洋政府发布《推事检察官律师书记官服制令》,专就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的公务服装作出规定。规定:推事、检察官和律师制服用黑色,领袖及对襟均须镶边。制服镶边各以颜色加以区分:推事用织金,检察官用紫绒,律师用黑绒。书记官制服的颜色也是黑色。服制令同时规定了推事、检察官、律师和书记官帽子的式样和颜色,“帽沿用绒,色用黑,侧面及上端均缘边,各如制服镶边之色。”服制令还专门规定:“凡制服制帽均用本国丝织品、毛织品。”

1913年1月30日,司法部以训令第28号公布《推事检察官律师书记官服制施行令》,规定:“推事、检察官、律师和书记官于服制令施行后凡莅庭时均着用制服,莅庭就席后得脱制帽置于案上,但审判长或推事于宣告判决时须起立戴帽。制服制帽皆为莅庭使用,法庭以外应服礼服的,着普通礼服。”

1914年10月20日,司法部针对法官服装不按规定自行改制而发出第802号敕令,“法官制服自有定式,自应遵守奉行。近闻京外各厅对于此项制服往往藉口简便,制造多不如式,即如袖宽尺寸不遵图注,任意改用窄袖之类,既乖礼制,又失庄严,本旨仰各该长官等随时督查,凡查有不如式之冠服,一律迅饬更正改造。”

文件:推事检察官律师书记官服制令.pdf

文件:推事检察官律师书记官服制施行令(1913年).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