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关于加强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工作的领导和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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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加强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工作的领导和管理的通知
1989年11月15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自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恢复律师制度以来,我国律师队伍发展壮大,目前包括兼职律师在内,总人数已达3万余人。十年来,广大律师在维护国家法律尊严,发展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保护人民民主权利等方面,提供法律服务,做出了贡献。当前,为了进一步发挥律师工作在巩固人民民主专政,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发展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必须加强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加强律师队伍的思想建设和组织建设,加强对律师工作的业务指导。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律师的思想政治领导

  在今年春夏之交发生的动乱和反革命暴乱中,广大律师经受了一次严峻的考验和锻炼。实践证明,绝大多数律师立场坚定,旗帜鲜明,坚守工作岗位,恪尽职守,勤奋工作,表现是好的。但也有极少数律师存在一些模糊认识,有的参加了游行、签名和其他声援活动;有个别人受资产阶级自由化思想影响较深,在报刊上发表文章,抹杀我国律师的社会主义性质,鼓吹律师的本质属性是所谓“正义”,鼓吹我国律师体制改革的方向是职业私人化等等。这些事实说明,对律师队伍中资产阶级自由化的影响不能低估。必须十分重视对广大律师进行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的教育。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组织广大律师人员认真学习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和五中全会文件,学习邓小平同志和江泽民同志、李鹏同志的重要讲话,把邓小平同志关于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科学理论,作为律师工作的根本指针,坚定不移地执行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制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坚持“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齐心协力地为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奋斗。特别要组织律师认真学习江泽民同志在国庆四十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深刻领会讲话中回顾四十年历史得出的四个方面的基本结论和当前十个问题的指导思想,旗帜鲜明地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要坚决贯彻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和五中全会精神,加强对律师工作的领导。通过学习应注意明确以下几点:

  1.要深刻领会我们所主张的改革开放是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完善,因为只有社会主义才能救中国,只有社会主义才能发展中国;而另一些人主张的“改革开放”,是要搞“全盘西化”,其实质是把中国纳入西方资本主义体系。我们必须划清两者的根本界限,从而坚持律师体制改革的社会主义方向,坚持党和政府对律师工作的领导,坚决不搞以私有制为特征的个人开业和个人合伙开业。律师应当时刻警惕,抵制资产阶级自由化和无政府主义思潮的腐蚀。

  2.要明确律师为治理整顿服务就是为改革开放服务,为实现我国经济发展战略服务。对治理整顿不积极也就是对改革的不积极。律师要竭尽全力为治理整顿服务,在治理整顿上当好法律参谋,保障其顺利实现。

  3.律师在为经济建设服务中,必须明确我国国民经济始终要坚持持续、稳定、协调发展和不断提高经济效益的方针,应当把服务的重点放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主要支柱、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全民所有制的大中型企业上。坚持计划经济与市场调节相结合,进一步整顿和健全市场秩序;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发展多种经济成份,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既要鼓励它们在国家允许的范围内积极发展,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又要运用法律手段配合行政的、经济的手段加强引导和管理,限制其不利于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的消极作用。

  4.律师在维护人民民主权利、参与刑事案件辩护时,要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不能支持当事人的无理要求。

  5.要加强律师队伍自身的精神文明建设,我国律师是一支年轻的正在发展中的队伍,要时刻注意维护自己的良好形象。既要看到我们这支队伍总的是好的,但也有资产阶级思想的影响,有的片面强调经济效益,忽视社会效益;有的违反职业道德,进行不正当竞争;有的追求过高的分配,忽视律师事务所的建设;有的吃请受贿,替当事人走门子等等,尽管是少数的,但影响极坏,搞不好会把我们律师队伍毁掉。必须对律师进行思想、道德、纪律教育,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和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思想教育,以及革命传统教育。对违纪违法的律师要严肃处理,决不姑息迁就。广大律师要做到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成为遵纪守法的模范,遵守职业道德的模范。

  6.律师在分配问题上,要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之间的关系,把工资、福利定在适当的比例上,要树立顾全大局、过几年紧日子的思想,保证公共积累的合理比例,依靠自己的力量,努力改变不少律师事务所缺乏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的状况。要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律师依法交纳个人收入调节税和奖金税。

  7.要学习邓小平同志一切从党和国家的根本利益出发的光辉榜样,学习邓小平同志根据马克思列宁主义同中国实际相结合的原则提出的一系列观点和理论,要有计划地组织律师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以及邓小平同志的著作,努力掌握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树立革命的人生观、世界观,在社会主义建设中充分发挥自己的聪明才智,接受锻炼和考验,把工作不断推向前进。

  二、进一步明确对律师的管理职能

  我国律师不同于资本主义国家的律师,无论是国家法律工作者还是实行合作制试点的律师,都是社会主义性质的,必须置于党和政府的领导之下。司法行政机关作为政府一个职能部门对律师实行领导和管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以及国务院批准的司法部“三定”方案作了明确规定的。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工作和律师队伍要加强领导,改善领导。既不要把律师事务所当作司法行政机关的职能科室,管得过严、过细,使律师事务所缺乏生机和活力;更不能使律师工作摆脱司法行政机关的领导。当前我国正面临着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全面深化改革的艰巨任务,新旧体制同时存在又相互交替,各种矛盾和问题较多。律师工作的政策性和法律专业性很强,只有紧紧依靠党和政府的领导,才能保证不犯错误或少犯错误,才能使存在的问题容易得到解决。因此,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只能加强,不能削弱。

  司法行政机关加强对律师工作的领导、管理和监督,就是要按照十三届四中全会和五中全会的精神,把握住律师工作的社会主义方向;加强对律师工作的指导,对律师业务活动中带有原则性和方向性的问题作出决定;指导各地进行律师工作改革的试点;制定律师开展业务工作的规章制度;制定律师的收费办法;对律师机构进行管理,审批律师机构的设置与撤销;负责组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工作,决定律师资格的授予和撤销;负责对执业律师的批准登记和颁发执照的各项工作;制定奖惩条例,接受并处理律师违反纪律、违反职业道德的控告,实施对律师的奖惩;对法律服务机构和社会上各种法律咨询机构进行管理;负责对中国律师制度、律师工作经验的宣传工作以及理论指导工作;归口管理律师协会的工作(包括对外交流)等。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加强对律师工作的领导和管理时,要充分考虑律师工作的特点,尊重律师事务所的自主权,除律师事务所主任通过选举,报司法厅(局)审批外,其他工作人员的进出,由律师事务所按有关政策和规定办理;要帮助律师事务所建立经费管理制度,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律师事务所除按规定上缴管理费、重大开支报司法行政机关审批外,一般性开支应由律师事务所按照有关财务制度自理,以调动广大律师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三、对律师协会实行归口管理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的规定、国务院批准司法部的“三定”方案和全国律协的章程,各级律师协会是律师的群众团体,要在司法行政机关的管理下,按照上述规定的职责范围进行工作。目前有的地方出现司法行政机关律师管理部门与律师协会关系不顺的情况,司法厅(局)要及时引导。律师协会的工作范围,是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规定的八项职责,这是作为群众团体的性质所决定了的。全国律协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应当依法发挥自己的积极作用,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配合司法行政机关交流律师业务工作经验,对律师进行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教育、艰苦奋斗的传统教育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的教育,开展对外交流等。律师制度是我国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律师不能由群众团体搞行业管理,不能把律师协会办成行政机关的业务指导机关。司法行政机关要支持律师协会的工作,听取他们的汇报,帮助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司法部党组和司法厅(局)党组分别负责审批全国与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负责人的候选名单。除了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计划单列市成立律师协会外,地市不成立律师协会。全国律师专业委员会要少而精,成立新的专业委员会应当报经司法部批准。专业委员会只进行业务探讨研究,不对律师工作进行具体指导。省一级律师协会不成立专业委员会。在工作中,司法行政机关同律师协会要严格遵守自己的工作范围,及时通气、商量,搞好团结和协作,共同为发展我国律师事业作出积极贡献!

  本通知由各司法厅(局)传达到各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