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暂行章程第1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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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律师暂行章程」第15条内开「律师不得兼任有俸给之公职」。是凡现任公职人员均不得充当律师,定有明文。嗣后所有呈请发给律师证书者,均于呈内声明是否兼任职官。除登政府公报公布外,仰该检察长随时查核,如确系合于本章程第15条所规定者,方得据情转报,以重职务而符定章。此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