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例第1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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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等人故意伤害等犯罪二审抗诉案
(检例第178号)
【关键词】
二审抗诉  恶势力犯罪  胁迫未成年人犯罪  故意伤害致死  赔偿谅解协议的审查
【要旨】
检察机关在办案中要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优先保护,对于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手段残忍、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应当依法从严惩处。胁迫未成年人实施毒品犯罪、参加恶势力犯罪集团,采用暴力手段殴打致该未成年人死亡的,属于“罪行极其严重”,应当依法适用死刑。对于人民法院以被告方与被害方达成赔偿谅解协议为由,从轻判处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对赔偿谅解协议进行实质性审查,全面、准确分析从宽处罚是否合适。虽达成赔偿谅解但并不足以从宽处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出抗诉,监督纠正确有错误的判决,贯彻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维护公平正义。
【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某,男,1985年3月出生,无业,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被告人龙某,男,1989年12月出生,无业。
被告人王某湘,男,1963年1月出生,无业。
被告人米某华,女,1974年10月出生,无业。
被害人安某甲,男,2007年3月出生,殁年11岁。
被害人安某乙,男,2010年5月出生,系安某甲之弟。
2017年11月底至2019年1月,王某为牟取非法利益,组织龙某、王某湘、米某华在四川省攀枝花市零包贩卖毒品海洛因36次,并容留多人在其租住房内吸毒。2018年6、7月,为掩盖毒品犯罪事实,王某以赠送吸毒人员吉某货值100元的海洛因为条件,“收养”其两个儿子安某甲和安某乙,并控制、胁迫二人帮助其贩毒,还对二人长期殴打、虐待。自2018年8月起,王某在其租住房内,多次强迫安某乙吸食海洛因等毒品(经检测,在安某乙头发样本中检出吗啡、单乙酰吗啡和甲基苯丙胺成分,安某乙左侧外耳廓因被王某等人殴打未及时医治而出现明显畸形)。2018年11月以来,王某安排龙某带领8岁的安某乙在市东区华山一带贩卖毒品,王某带领11岁的安某甲购买用于贩卖的毒品后“零星贩毒”。王某等人还备有塑料管、电击棍等工具,用于殴打、控制安某甲和安某乙。2019年1月22日晚至次日凌晨,王某从龙某处得知安某甲将团伙贩毒情况告知其母吉某后,不顾王某湘劝阻,伙同龙某在租住房内用烟头烫,用塑料管、电击棍等工具殴打、电击安某甲,并强迫安某乙殴打安某甲,还指使龙某逼迫安某甲吸毒。23日上午,安某甲因全身大面积皮肤及软组织挫伤,皮下出血致失血性和创伤性休克死亡。案发后,王某亲属与吉某达成赔偿协议,约定赔偿10万元,先行支付5万元并由吉某出具谅解书,余款于2021年12月31日前付清。2019年12月5日,吉某在其家人收到5万元后出具了谅解书。
2019年11月14日,攀枝花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王某犯故意伤害罪、贩卖毒品罪、强迫他人吸毒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且王某等人构成恶势力犯罪集团。2020年5月29日,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以被告人王某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多次实施贩卖毒品、故意伤害、容留他人吸毒、强迫他人吸毒犯罪活动,应依法从严惩处,特别是王某在故意伤害犯罪中,手段残忍、情节恶劣,本应严惩,但考虑其赔偿了被害方部分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五万元;以强迫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二万元;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八万元,并限制减刑。对另3名被告人分别以故意伤害罪、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至无期徒刑不等刑罚。被告人王某、龙某、米某华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一)提出和支持抗诉
2020年6月7日,攀枝花市人民检察院以量刑不当为由,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并报请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支持抗诉。同年8月21日,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支持抗诉。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案件期间围绕“赔偿谅解情节是否足以影响量刑”“王某是否可以判处死缓”等关键问题,补充完善了部分证据:一是复勘现场、复核部分证人及走访调查,重点研判伤害行为的方式及强度;二是询问证人,查明二被害人在被王某等人控制前均身体健康且没有吸毒行为;三是针对一审期间租住房周边居民因恐慌不愿作证的情况,释法说理,收集补强了王某等人长期殴打、虐待两名儿童,并威胁恐吓周边群众等恶势力犯罪证据;四是核实赔偿谅解情况,查明被告方的赔偿附加了被害方出具谅解书、法院不判处死刑、余款于两年后付清等条件。
(二)抗诉意见和理由
四川省检察机关认为,一审法院对被告人王某等人涉毒犯罪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对王某等人故意伤害致未成年人死亡的行为定性准确,但量刑畸轻。根据2020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严惩利用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犯罪的意见》,对于胁迫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参加恶势力犯罪集团的行为,应当依法严厉打击、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作为恶势力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长期控制、利用未成年人贩卖毒品,具有殴打、虐待并残害未成年人致死的行为,犯罪动机卑劣、手段残忍,情节恶劣,属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依法应当适用死刑立即执行。具体理由如下:
1.一审法院以被告人王某亲属代为赔偿并取得被害方谅解为由判处王某死缓,量刑明显不当。一是被告人“赔偿”被害方损失属于其应当依法履行的义务,并非从宽处罚的必要性条件,而且本案的“赔偿”附加了被害人亲属出具谅解书、法院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两年后才支付全款等条件,并非真诚悔罪;二是被害人母亲吉某系吸毒人员,仅为收取货值100元的海洛因,就放弃法定抚养义务,将两名幼童交由毒贩控制、虐待,并对二被害人的伤痕长期不闻不问、置之不理,由吉某作为谅解主体出具的谅解书,不足以产生从宽处罚的法律后果;三是被告人王某“收养”两名儿童并故意伤害的动机和目的是为了控制、胁迫两名儿童实施毒品犯罪,对于这类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即使达成了赔偿谅解协议,也不足以产生从宽处罚的法律后果。
2.综合评判本案的事实、情节和后果,一审法院对王某判处死缓不当。一是侵害对象系未成年人,该群体普遍缺乏自我保护能力,是法律予以特别保护的对象,本案被告人王某胁迫儿童吸毒、贩毒,殴打、虐待、残害两名儿童并致一人死亡,犯罪对象特殊;二是犯罪动机卑劣,王某长期控制、利用被害人贩毒,又唯恐罪行败露而迁怒于被害人,对其实施长时间、高强度殴打;三是犯罪手段残忍,尤其在被害人受长时间折磨、身体越来越虚弱的情况下,被告人还逼迫被害人吸毒,加速了被害人的死亡;四是社会影响极其恶劣,王某等人为实施毒品犯罪,长期强迫、驱使儿童实施毒品犯罪行为,强迫儿童吸毒,致使一名儿童死亡,造成严重社会后果,犯罪行为令人发指,严重挑战社会道德底线。因此,王某的行为既侵害未成年人生命健康权,又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社会危害性极大,罪行极其严重。同时,王某具有恶势力犯罪集团首要分子、盗窃犯罪前科等从重处罚情节,并在故意伤害犯罪中起主要作用,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应当依法从严惩处。
(三)抗诉结果
2020年10月30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采纳人民检察院抗诉意见,以故意伤害罪改判王某死刑,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2021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核准死刑。
(四)注重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四川省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关注涉案未成年人保护情况,通过多种方式推动全社会一体保护未成年人,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社会环境。被害人安某甲、安某乙的母亲吉某于2019年8月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刑并在监狱服刑,父亲是吸毒人员且已失踪多年,四川省人民检察院积极推动当地民政部门认定被害人安某乙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变更监护人为其外祖父,协调解决户籍、入学、生活补贴等问题,开展心理辅导,给予司法救助,并委托第三方对司法救助资金进行监管。针对本案暴露出的城市房屋租赁监管、重点人员管理、街面治安巡查等问题,攀枝花市人民检察院向相关部门制发检察建议,推进落实整改,加强社会治安防控。
【指导意义】
(一)检察机关要对“赔偿谅解协议”作实质性审查,准确提出量刑建议。赔偿谅解是刑事案件常见的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是评价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和人身危险性的因素之一。审查时应主要考虑:一是赔偿谅解是“可以”从轻处罚,不是“必须”从轻处罚,且适用的前提是被告人认罪、悔罪;二是赔偿谅解要考察被犯罪行为破坏的社会关系是否得到一定程度的修复,在被害人死亡或者无法独立表达意志的情况下,对被害人亲属出具的赔偿谅解协议更要严格审查和全面准确把握;三是对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和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犯罪,必须结合犯罪事实、性质及其他情节进行综合衡量,予以适当、准确的评价。在此基础上,检察机关要对赔偿谅解协议进行实质性审查,如审查谅解主体是否适格、谅解意愿是否自愿真实、谅解内容是否合法、是否附有不合理条件等,综合案件全部量刑情节,准确提出量刑建议。
(二)对于“罪行极其严重”的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应当坚决依法适用死刑。死刑只适用于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严惩利用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犯罪的意见》,应当依法严厉打击、从重处罚胁迫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参加恶势力犯罪集团的行为。此类恶势力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利用未成年人实施毒品犯罪,强迫未成年人吸毒,并致该未成年人死亡,犯罪手段残忍、情节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的,属于“罪行极其严重”,应当坚决依法适用死刑。
(三)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优先保护,依法从严惩处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关心关爱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检察机关在办案中,一方面,对于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手段残忍、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应当依法从严惩处;另一方面,要注重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通过开展司法救助、心理辅导、公益诉讼、提出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等方式,推进对涉案未成年人的综合帮扶,努力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环境。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八条、第二百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修正)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12年修正)第三条、第十条(现为2020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条、第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严惩利用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犯罪的意见》(2020年3月施行)第一条、第二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抗诉工作指引》(2018年施行)第九条
办案检察院:四川省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攀枝花市人民检察院
承办检察官:冯键  王小兰  覃丽蓉  白华
案例撰写人:李春瑾  李晓霞